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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项污染环境入罪 民众可举报
点击次数:852 更新时间:2013-08-20

 《zui高人民法院、zui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于6月19日正式实施。《解释》共12条,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。

  今后,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以下14项污染环境行为,除了要被罚巨款外,严重污染环境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市民如有发现这些行为,也可向环保部门12369举报投诉。

  1.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的;

  2. 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;

  3.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、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;

  4.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溶洞等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的;

  5.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、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实施前列行为的;

  6.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;

  7. 致使基本农田、林地、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,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,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*性破坏的;

  8.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,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;

  9.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;

  10. 致使疏散、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;

  11. 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;

  12. 致使3人以上轻伤、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;

  13. 致使1人以上重伤、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;

  14.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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